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壹十三條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我國刑法第三百壹十三條規定,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擴展數據:
拒不執行判決罪的構成要件;
(壹)拒不執行判決罪的客觀要件。
拒不執行判決罪的客體是人民法院的正常活動。人民法院是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的唯壹機關,其對各類案件的判決和裁定是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的具體形式。判決、裁定壹經生效,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和負責執行的機關、單位必須遵守。
(二)拒不執行判決罪的客觀要件。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客觀上表現為有執行能力,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已經生效的判決、裁定。
(三)拒不執行判決罪的主要構成要件。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主體是壹個特殊的主體,主要是指負有執行判決、裁定義務的當事人,以及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負有協助執行判決、裁定義務的部分個人,也可以成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主體。與被執行人共同拒絕執行判決、裁定,情節嚴重的,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拒不執行判決罪的主觀要件。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在主觀上具有故意,即行為人明知是人民法院已經生效的判決、裁定而拒不執行。如果是因為他不知道判決、裁定已經生效,或者因為某些不能預見或者不能抗拒的實際困難而不執行,則不構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