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犯罪四要件,國有企事業單位私設“小金庫”,犯罪主體是國有企事業單位,犯罪客體是侵犯國有單位正常的管理活動和名譽,主觀上表現為直接故意,客觀上表現為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情節嚴重。小金庫不受金融體系約束,這使其處於失控的邊緣。如果管理這些資金的人不廉潔自律,法律意識淡薄,就很容易控制金錢的誘惑,構成貪汙、挪用等犯罪,對社會危害很大。
單位私設小金庫,當事人主觀上有占有目的並實施占有行為的,犯罪事實與當事人主觀故意有因果關系,造成國家或者單位財產損失的,構成犯罪,其余均為違法。
對違反財務管理規定,私自存放、發放財政資金或者其他公款的單位和個人,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私自存放、發放的資金,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處以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屬於國家公務員的,也應給予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壹、設立小金庫會計造假的法律責任是什麽?
1.承擔經濟責任;
2.情節嚴重的,追究財務會計和單位負責人的責任;
3.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什麽是“小金庫”?
1.“小金庫”是指違反法律、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
2 .符合規定的單位的會計賬簿中應計入而未計入的資金(含證券)及其形成的資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383條
犯貪汙罪的,根據情節輕重,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壹)個人貪汙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二)個人貪汙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
(三)個人貪汙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處壹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個人貪汙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壹萬元,犯罪後有悔改表現,積極退贓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刑事處罰,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應當給予行政處分。
(四)個人貪汙數額不滿五千元,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較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酌情給予行政處分。多次貪汙未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汙數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