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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本哈根成功了嗎?取得了怎樣的成果?

無論成功與否,都有不同的說辭結果:《哥本哈根協議》秉持《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及其《京都議定書》確立的“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對發達國家實施強制性減排、發展中國家采取自主減緩行動做出安排,並在全球長期目標、資金和技術支持、透明度等關鍵問題上達成廣泛共識。然而,哥本哈根協議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可以說,這只是壹個具有道德約束力的條款。以上是它的成功與失敗。這個協議只有國家領導人知道。如果國家領導人堅決執行協議,與周邊國家互相監督,協商解決發展中的問題,無疑是好的。我們普通人遲早會得到實際的好處,比如我們生活周圍的壹些重汙染區、溫室氣體排放區會得到集中有效的治理,我們的生活條件會得到很大的改善;然而,不具有法律約束力的缺陷的後果也是顯而易見的。比如,壹些發達國家為了自己的經濟利益,不惜破壞條款。雖然毀滅後會受到輿論的譴責,但他們沒有強有力的措施來懲罰這些國家。這種現象會打擊很多發展中國家減排、減少溫室氣體、全面改善環境的積極性。現在有壹個事實,發達國家發展造成的汙染讓發展中國家承擔了“殺死地球”的罪責。那些發達國家非常不願意向發展中國家提供援助,以控制他們的國內汙染,更不用說大力整頓自己的發展帶來的環境負擔。長此以往,既定的規定會逐漸失去約束力。這樣,人口眾多的發展中國家的人民也會遭受環境惡化之苦。當然,新能源也是考慮的對象。如果我們能夠在協議框架的基礎上開發壹種沒有溫室氣體和汙染氣體的能源,並在全世界推廣新能源,這必將造福全人類。氫能是很好的清潔能源,它的燃燒產生水,還有太陽能、核能等等。新能源的研發和推廣需要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的充分合作,這是必要的,也是不可避免的。因此,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條款意義重大。但目前來看,新能源的前景堪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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