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法定最高刑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為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20年後認為需要起訴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
(也就是說,只要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即使無期徒刑、死刑罪已經過了20年的有效期,仍然可以追訴。)
第八十八條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逃避偵查、審判的,追訴期限的延長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如何判斷罪犯是否屬於“逃避偵查或者審判”?從看守所脫逃、從自己家中潛逃、藏匿或者以其他方式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屬於此列。從我國公安處理殺人案件的力度來看,不逃幾乎是不可能的,所以殺人案件的兇手大概率得不到“訴訟時效”的保護。)
被害人在起訴期限內提出申訴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立案的,不受起訴期限的限制。
(本條是為了確保有罪者受到追究,同時避免因司法機關的失誤或錯誤給被害人造成損失,及時有效地保護被害人的合法權益。)
第八十九條追訴期限的計算和追訴期限的中斷,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結束之日起計算。
在追訴期限內犯罪的,前罪的追訴期限從後罪犯罪之日起計算。
(也就是說,A在1990犯了死刑罪,2010已經過了追訴期,但A在2000年又犯了同樣的罪,那麽1990那個罪的追訴期和2000年是壹樣的,2020年就到期了,也就是“對人不對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