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強制醫療程序:
壹.案件的範圍和情況
(壹)實施暴力,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嚴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
(二)經法定程序鑒定,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
(三)可能繼續危害社會的。
以上三個條件同時滿足,可以給予強制醫療。
二、決策機關及應用
(壹)決策機關
對精神病人的強制醫療由人民法院決定。
(2)應用
1.公安機關發現精神病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應當寫出強制醫療意見書,移送人民檢察院。
2.公安機關移送或者審查起訴過程中發現的精神病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醫療。
3.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發現被告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可以作出強制醫療決定。
人民法院對有暴力行為的精神病人決定強制醫療前,公安機關可以采取臨時保護性和限制性措施。
三、審判組織和程序
(壹)人民法院受理強制醫療申請後,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
(2)人民法院審理強制醫療案件,應當通知被申請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場。被申請人或者被告人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定律師提供法律援助。
(3)人民法院審理後,對被申請人、被告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應當在壹個月內作出強制醫療決定。
(四)被決定強制醫療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強制醫療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五)強制醫療機構應當定期對被強制醫療的人進行診斷和評估。對不再有人身危險,不需要繼續強制醫療的,應當及時提出解除意見,報決定強制醫療的人民法院批準。
被強制醫療的人及其近親屬有權申請解除強制醫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