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車輛違章罰款有異議的,可以提起行政復議。當事人攜帶蓋有單位公章的派遣單、行駛證原件及復印件到違章處理中心,工作人員將對交通違章記錄進行核實。已繳納罰款並被扣除的,可以在處罰後60個工作日內提起行政復議。
2.法律依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第四十六條。
《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書》的簽發應當按照下列程序實施:
(壹)口頭告知違法行為人違法行為的基本事實;
(二)聽取違法行為人的陳述和申辯,違法行為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應當采納;
(三)制作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書,通知當事人在十五日內接受處理;
(四)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書由違法行為人簽名,交通警察簽名或者蓋章,並加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印章;當事人拒絕簽字的,交通警察應當在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書上註明;
(五)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書應當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拒絕接受的,交通警察應當在《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書》上註明,視為送達。
交通警察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將《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書》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
二、行政復議的具體流程是什麽?
1.申請復議:申請人應當自知道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2.復議受理:
(1)復議機關對復議申請進行形式審查,在5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二)對不符合條件的行政復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並書面告知申請人;告知申請人向有關復議機關提交符合行政復議法規定條件但本機關不予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本機關受理的符合行政復議法規定的行政復議申請,自收到復議申請書之日起即為受理。
3.行政復議:
(1)復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
(2)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復議之日起7日內,將復議申請書副本或者復印件發送被申請人。
(3)被申請人應當在收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10日內提交答辯書,並提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
(四)復議機關法制辦公室應當進行書面審查,必要時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情況,提出復議意見,報復議機關負責人批準或者集體討論。
(5)復議決定作出前,申請人可以請求撤回復議申請,復議同時終止。
(6)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情況復雜的,經復議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並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30日。
(7)復議機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時,應當制作行政復議決定書,加蓋單位印章,並寫明申請人和被申請人。
(8)行政復議決定壹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4.實施:
(1)申請人和被申請人自收到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應當履行行政復議決定。
(2)申請人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應當自收到行政復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