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第十三條國務院城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申請消防驗收的建設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向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申請消防驗收。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建設工程,建設單位驗收後應當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進行抽查。依法應當進行消防驗收的建設工程,未經消防驗收或者消防驗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建設項目應當停止建設。
第五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消防救援機構依據職權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產停業,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壹)依法應當進行消防設計審核的建設工程,未經依法審核或者審核不合格擅自開工的;(二)依法應當進行消防驗收的建設工程未經消防驗收或者消防驗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三)本法第十三條規定的其他建設工程,驗收後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四)公眾聚集場所未經消防救援機構許可投入使用或者營業,或者經核查發現該場所的使用和營業情況與承諾內容不符的。建設單位驗收後未按照本法規定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