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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像作品的著作權歸屬

音像作品版權歸作者所有。

音像作品的著作權由制作者享有,作者有權按照約定獲得報酬。

詳情如下:

1.電影作品和以類似電影制作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由制片人享有,但編劇、導演、攝影師、作詞人、作曲家等作家享有署名權,並按照與制片人簽訂的合同獲得報酬;

2.電影作品和兩人以上合作創作的作品的著作權由合作作者共有。沒有參與創作的人不能成為合著者;

3.整部作品的著作權劇本、音樂等可以單獨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權單獨行使其作品。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四條兩人以上合作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由合作作者共有。不參與創作的人不能成為合著者。

合作作品的著作權由合作作者協商行使;協商不能達成壹致意見且無正當理由的,任何壹方不得阻止對方行使除轉讓、許可他人獨占使用和質押以外的其他權利,但所得收益應當合理分配給全體合作作者。

合作作品可以單獨使用的,作者可以享有各自部分的著作權,但行使著作權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體的著作權。

第四十八條電視臺播放他人的音像制品,應當取得音像制品著作權人的許可,並支付報酬;播放他人的錄像制品,還應當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並支付報酬。

第五十二條有下列侵權行為之壹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壹)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

(二)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作為自己創作的作品發表的;

(三)未參與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署名他人作品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竊他人作品的;

(六)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攝制音像制品等方式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註釋等方式使用作品,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經著作權人、表演者或者音像制品制作者許可,出租音像作品、計算機軟件和音像制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九)未經出版者許可,使用出版者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

(十)未經表演者許可,直播或者公開傳播其現場表演,或者錄制其表演的;

(十壹)其他侵犯著作權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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