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屬地管轄權原則有三個主要標準:
1,被告所在地標準;
2、訴訟標的或財產所在地標準;
3、法律事實的標準。
適用於國內罪犯的原則——屬地管轄原則是:
1.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的罪,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以外,都適用;
2.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或者航空器上犯罪的;
3.犯罪的行為或者結果有壹項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就認為犯罪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發生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條中國人和中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罪,適用本法。但是,本法規定的最高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作人員和軍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第八條。有管轄權的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犯罪,可以適用本法,但是本法規定的最低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是依照犯罪地法律不受處罰的除外。第九條普遍管轄權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規定的犯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在所承擔的條約義務範圍內行使刑事管轄權。第十條對外國刑事判決的消極承認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罪,依照本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雖經外國審判,仍可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國受過處罰的,可以免除或者減輕處罰。第十二條刑法具有溯及力。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本法施行以前的行為,當時不認為是犯罪的,適用當時的法律;如果當時的法律認為是犯罪,依照本法總則第四章第八節的規定應當追訴的,應當依照當時的法律追究刑事責任。但是,本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者處罰較輕的,適用本法。
本法施行前,依照當時法律作出的生效判決繼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