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解釋》第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提出異議的,視為雙方同意在原條件下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壹方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據此,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期滿後形成的事實勞動關系。
法律客觀性:
法律意義上的勞動關系,是指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為其成員,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管理下提供有償勞動而產生的權利和義務。勞動關系: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包括各類企業、個體工商戶、事業單位等)建立的社會經濟關系。)在勞動過程中。其中: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訂立勞動合同的原則:平等自願,協商壹致。無效勞動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和以欺詐、威脅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無效。試用期的定義: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為相互理解和選擇而約定的不超過六個月的考察期。勞動合同條款:1、勞動合同期限2、工作內容3、勞動保護和工作條件4、勞動報酬5、勞動紀律6、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7、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勞動合同期限的分類: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以完成壹定工作為期限。勞動合同的變更: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由於情況發生變化,經雙方協商,可以對勞動合同的部分條款進行變更和補充。未改變的部分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終止的定義:勞動合同期滿或者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終止。勞動合同續訂: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經雙方協商壹致,可以續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解除:是指勞動合同訂立後,在勞動尚未完全履行之前,勞動合同壹方或雙方因某種原因提前終止勞動關系的法律行為。集體合同的定義:集體合同是工會(或職工代表)代表職工與企業就勞動報酬、勞動條件等問題,通過協商、談判達成的書面協議。集體合同的內容:1,工作條件的標準和規範。2.過渡條款。3、集體合同本身的規定。集體合同生效:勞動行政部門收到勞動合同文本後15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生效。集體合同爭議:集體協商簽訂集體合同發生爭議,雙方協商解決不成的,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勞動爭議協調處理機構提出書面協商申請;不申請的,勞動行政部門認為必要時,應當根據情況協調處理。勞動爭議的定義:指勞動關系雙方因實施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而發生的爭議。勞動爭議範圍:1。因辭退、解雇、員工辭職、自願辭職等產生的爭議。2.因執行國家有關工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和勞動保護的規定發生的爭議。3.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4、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與本單位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職工、個體工商戶與幫工、學徒之間的糾紛。5.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按照《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處理的其他勞動爭議。勞動爭議調解組織包括:1、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2、勞動仲裁委員會3、人民法院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是用人單位根據《勞動法》和《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的規定,在單位內部設立的組織,是專門處理與本單位職工勞動爭議的群眾組織。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組成:1,職工代表2名,用人單位代表3名,用人單位工會代表。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是處理勞動爭議的專門機構。人民法院:是國家審判機關,也承擔處理勞動爭議的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