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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地方性法規是哪個部門制定的?

這個地方性法規是哪個部門制定的?

地方性法規由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在我國,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是地方國家權力機關,有權制定地方性法規。地方性法規是相對於中央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和行政法規而言的,其有效範圍僅限於地方行政區域。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在制定地方性法規的過程中,需要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和需要,制定適合本地區的法規。這些法律法規通常涉及地方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等領域,在規範地方公共事務、保障公民權利、促進地方發展等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

地方性法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或者由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應當註意的是,制定地方性法規必須遵循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得與上級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同時,地方性法規也需要符合憲法和法律的原則和精神,保護公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

總的來說,地方性法規的制定過程充分體現了科學立法、民主立法和依法立法的要求,有利於保證地方性法規的質量和實施效果。同時,也有利於促進當地經濟社會發展和民主法治建設。

綜上所述,地方性法規是由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其有效範圍僅限於地方行政區域。制定地方性法規必須遵循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保障公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七十二條第壹款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七十三條第壹款規定:“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可以根據本市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制定城鄉建設和管理、生態文明建設、歷史文化保護、基層治理等事項的地方性法規,但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相抵觸的除外。法律對設區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規的事項另有規定。設區的市的地方性法規,應當報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後實施。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報請批準的地方性法規進行合法性審查,認為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相抵觸的,應當在四個月內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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