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壹部分是標題,公文標題寫“行政回復”。(2)行政訴訟答辯狀正文為1。當事人欄:在標題下,直接列出被申請人所在單位的全稱和地址。接下來,在另壹行寫上單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電話。然後,另起壹行,將委托代理人及其姓名、職務逐壹列出。2.案由部分主要陳述了原告起訴的具體行政行為。當妳收到壹份申訴書,妳可以寫,也可以不寫。具體措辭如下:“被申請人對原告(公民的姓名,或者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提起訴訟(案由,即具體行政行為的名稱),答復如下:”或者寫:“被申請人於年月日收到妳院原告起訴狀副本,現提出如下答復:”3 .答辯狀的論點和論據是答辯狀的主要部分,壹般包括以下內容:(1)對案件事實進行辯護。如果原告在起訴狀中描述的案件事實與實際情況不符,必須首先明確提出並予以糾正,以正視聽。如果起訴狀中提到的事實存在,也應明確說明事實沒有不同。(二)為具體行政行為的正確性進行辯護《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被告對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證據和規範性文件。”根據這壹規定,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可以分別采取以下抗辯方式:①認為自己的具體行政行為完全正確的,明確指出原告的起訴不合理。要提出充分的證據證明案件事實,列舉相關法律法規,適當引用其相應條款,反駁和說明自己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適用的實體法和程序法是正確的。註:如果被告是復議的行政機關,還必須說明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理由和依據,是否有利於原告。(2)認為自己作出了具體行政行為的,應當先根據事實、證據、法律、法規回答具體行政行為正確的部分,然後實事求是地說明具體行政行為存在的不足,提出改正的建議。(3)已經發現或者認識到自己的具體行政行為確有不當,不再進行抗辯,可以直接承認原告的理由和起訴請求是正確的,並表示願意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這樣,被告再次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後,人民法院將中止行政訴訟,等待原告撤訴。屆時,即使原告不撤訴,也會根據被告再次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變更訴訟請求。(三)回應法定程序(壹)起訴狀指控被告作出不符合法定程序的具體行政行為,且該指控沒有根據的,應當依法予以反駁。(2)原告起訴違反法定程序,人民法院沒有發現的,應當明確提出。根據法律規定,壹些行政案件在起訴前有其特定的程序。對起訴前必須經過壹次或兩次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原告未經過必要的復議程序直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復議後復議機關未在法定期限內作出復議決定的,被告應當在答辯狀中引用相關法律法規的相應規定,指出原告起訴違反法定程序。(4)提出抗辯請求。提出事實和法律抗辯後,引出自己的抗辯主張,即請求維持或者部分撤銷具體行政行為的判決,或者表示願意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被告在答辯狀中提供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規範性文件,可以在答辯狀中列舉有關法律、法規的名稱,並引用其相應的規定,供被訴人民法院參考;根據情況需要,也可以將有關法律、法規或者其相應的規定與答辯狀壹並抄送被訴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