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的討債並不違法。但限制人身自由、非法拘禁、控制債務人家人或子女、不斷打騷擾電話等行為是違法的。情節嚴重的,可能構成犯罪。根據我國法律,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債權人委托他人追債的,個人代為追債是合法的,但要出具相應的委托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20年修訂)
第壹百六十壹條非法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依法負有信息披露義務的公司、企業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虛假的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瞞重要事實,或者不披露依法應當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嚴重損害股東或者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前款規定的公司、企業的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實施或者組織、教唆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或者隱瞞有關事項,導致前款規定的情形發生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犯前款罪的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為單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罰。
第二百三十八條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為索取債務而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第二百四十五條非法搜查罪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