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通過以下方法解決:
1.向勞動行政部門(通常是勞動管理監察大隊)舉報。
2.也可以直接申請仲裁(仲裁費200-300元,勝訴全部由公司承擔)。
3.如果您對仲裁結果不滿意,您可以在收到仲裁函後15天內向法院提起訴訟。
根據國家規定,在仲裁或者訴訟中,妳可以要求除了在規定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外,還需要支付相當於工資25%的經濟補償金。(具體法律依據見參考文獻部分)。
參考: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
第壹條為了規範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的經濟補償標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勞動者的經濟補償金由用人單位壹次性支付。
第三條用人單位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或者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除在規定時間內足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外,還應當支付相當於工資25%的經濟補償金。
勞動部關於印發《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的通知
勞動部第489號[1994]
第十八條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對用人單位工資支付情況進行監察。用人單位有下列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之壹的,勞動行政部門應當責令其向勞動者支付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以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壹)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加班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經濟補償和賠償的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工資支付發生勞動爭議的,當事人可以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發布
發布時間010430
關鍵詞: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註-制備方法[2001]第14號
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強迫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和經濟補償,也可以支付賠償金:
(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二)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三)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四)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五)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第二,如果公安機關沒有處理好打人事件,對方可能會起訴妳,最後的結果很可能是壹人壹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