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2.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3.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4.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的,處15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構成要件;
1,對象元素。侵權的客體是國家對普通產品質量的管理制度。普通產品是指除藥品、食品、醫療器械、涉及人身和財產安全的電器、農藥、獸藥、化肥、種子、化妝品等產品以外的產品;
2.客觀要素。客觀上講,生產者、銷售者違反國家有關產品質量管理的法律法規生產、銷售偽劣產品;
3.主要元素。犯罪主體是個人和單位,表現為產品的生產者和銷售者。生產者是產品的制造商(包括產品的加工者);
賣方是產品的散裝或分散經銷商(包括產品的直銷商)。生產者、銷售者是否具有合法的生產許可證或營業執照,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4.主觀因素。主觀上是故意,壹般具有非法獲利的目的。行為人的故意表現為在生產領域故意制造偽劣產品。
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在銷售領域分為兩種情況:
1.故意在銷售的產品中摻雜、摻假;
2.故意銷售假冒偽劣產品。
綜上所述,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的做法不僅嚴重侵犯了消費者的合法利益,而且是大量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罪。消費者買到假冒偽劣商品後,即使商家不構成犯罪,也可以要求商家承擔賠償責任,而且是懲罰性賠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40條
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