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發票:支付給買方,即收貨人
海運提單:憑指示付款...壹般來說是收貨人,也就是買方,也有擡頭為持票人的空白提單。
匯票:有三種:限制性應付、指示性應付、應付持票人(持票人應付)和應付賣方或其指定收款人。
支票:付給收款人。
信用證:沒有標題,只有受益人和開證人。
第二,背書
1.認可
是指收款人以轉讓票據權利為目的,在票據上簽章並作必要記載的票據附隨行為。
(1)以背書方式轉讓匯票或者以背書方式將匯票的某些權利授予他人時,必須記載被背書人的姓名,個人必須記載其真實姓名,單位必須記載登記全名。只有在繼承、企業合並、破產賠償等少數情況下,才可以是無記名票據。
(2)票據憑證不能滿足背書人記載事項的需要,可以在票據憑證上附加不幹膠票據並粘貼。匯票上的第壹聯和匯票上的第二聯應當簽名蓋章,匯票上記載的事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匯票上的第壹旅客未在聯處簽名蓋章的,匯票上記載的事項無效。
2.背書轉讓方式
通常在票據背面預先印有若幹背書欄,註明表明票據權利轉讓給被背書人的語句,並留有空白,供背書人背書時背書人和被背書人填寫。壹般來說,票據法不限制背書數量。背書欄或票據背面寫滿時,可在票據上貼“便利貼”進行背書。
背書應當由背書人簽名,並記載背書日期。未記載背書日期的,視為匯票在到期日前背書。而且背書還必須記載被背書人的姓名。
3.背書轉讓的法律效力
(1)背書轉讓不需要票據債務人同意。票據背書轉讓時,行為人無需向票據債務人發出通知,也無需得到票據債務人的承諾。只要持票人完成背書,就構成有效的票據權利轉讓。
(2)背書轉讓的轉讓人不退出票據關系。背書轉讓後,轉讓人不退出票據關系,而是由以前的票據持有人變為票據債務人,承擔保證承兌和保證付款的責任。
(3)背書轉讓具有更強的轉讓效應。通過背書轉讓票據權利,可以更充分地保護受讓人。票據法設計了壹系列保護票據受讓人權利的特殊制度。第壹,受讓人可以通過背書連續票據證明自己的合法權利人身份,無需提供其他證明。其次,受讓人可以主張切斷對票據債務人的在先人對人抗辯,使其票據權利不受票據債務人與在先背書人之間抗辯的影響;第三,受讓人可以主張善意取得。
4.轉讓限制
(1)出票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後繼背書人以背書方式轉讓的,原背書人對後繼被背書人不承擔保證責任。
(2)匯票必須完全轉讓,轉讓匯票金額的壹部分或者將匯票金額分別轉讓給二人以上的背書無效。
(3)背書不得附有條件。《票據法》規定,背書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對票據不產生效力。
(4)背書記載“委托收款”字樣的,被背書人有權代表背書人行使委托匯票權利。
(五)匯票被拒絕承兌、拒絕付款或者超過提示付款期限的,不得背書轉讓;票據以背書轉讓的,背書人應當承擔票據責任。
5.匯票擔保
《票據法》第三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匯票可以質押,應當以背書記載“質押”字樣。被背書人依法實現質權時,可以行使票據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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