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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帶貨這些法律風險主播應該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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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責任

(1)虛假宣傳的違約責任

①對於自營自賣的主播,在直播營銷過程中,買家成功提交訂單,並與之建立銷售合同。

(二)直播營銷人員發布虛假廣告,欺騙、誤導消費者,實際商品/服務與約定不符的,主播或者其公司應當承擔繼續履行、修理、重做、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返還貨款、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2)虛假廣告侵權

發布虛假廣告欺騙、誤導消費者,損害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自營、自賣主播作為廣告主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對消費者造成損害的,以商品推銷商品的主播,無論是否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都應當與廣告發布者承擔連帶責任。

2.行政責任

(1)違反《廣告法》行政責任發布虛假廣告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責令廣告主在相應範圍內消除影響,並處罰款。除罰款外,可以吊銷營業執照,並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準文件,壹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

(2)違法使用廣告語言

廣告不得使用或者變相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國歌、國徽、軍旗、軍歌、軍徽;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含有淫穢、色情、賭博、迷信、恐怖、暴力內容的;含有民族、種族、宗教和性別歧視的內容。

(三)廣告代言人推薦、證明其未使用的商品和服務。

廣告代言人在廣告中對商品和服務作推薦、證明,應當以事實和本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為依據,不得對其未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務作推薦、證明。否則,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並予以處罰。

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行政責任

經營者對其商品作虛假的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除罰款外,可以吊銷營業執照。

違反產品質量法的行政責任

將責令停止銷售,沒收違法銷售的產品,並處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3.刑事責任

(1)虛假廣告罪。

(2)銷售偽劣產品罪。

(3)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

(4)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

參考數據

[1]參見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負責人《網絡直播營銷管理辦法(試行)》。

[2]參見《互聯網廣告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壹條。

[3]見《廣告法》第二條、第四條、第九條、第十三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第二十八條、第六十二條。

[4]見《電子商務法》第49條。

[5]《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十壹條、第十三條和第二十三條。

[6]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二條。

[7]《價格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四十條、第四十壹條、第四十二條。

[8]刑法第222條和第22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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