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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租的原租賃合同怎麽寫?

續簽原租賃合同的書寫是根據原租賃合同簽訂新的,壹般包括以下內容:

1.合同中應載明標的物和出租房屋的狀況,註明具體位置、門牌號、樓層、結構及附屬設備等。

2.出租房屋數量應註明出租房屋的面積或房間數。

3.租賃房屋用途為營業或自住。合同中應明確用途,以便承租人根據使用性質正確合理使用租賃房屋,避免因使用不當造成租賃房屋的損失。

4.租金及支付租金的方式。租金的數額和標準、支付租金的時間和方式應當明確。

5.租賃期限,包括租賃開始日期和租賃終止日期。

6.修理責任。雙方可以在合同中約定,沒有約定的,由出租人負責。合同可以約定由承租人負責正常維修,費用由出租人支付或者從租金中扣除。

7.違約責任。雙方可以約定違約時的責任,如違約金的數額或支付標準等。

續租房屋應註意的事項

1,合同當事人基本信息;租賃費用的數額、支付方式和時間,以及合同期滿後的優先承租權。

2、違約責任,以及違約金的支付、合同解除權、合同期滿或合同解除後,關於場地建築物的歸屬等。

3.雖然建議續簽合同,但是及時到房屋所在的房產交易核心辦理租賃登記。此外,大多數工商部門在辦理營業執照時都要求將租賃合同進行登記備案,以便更好地保障對方的利益。

4.如果出租人以自動續租為由拒絕退還押金等費用,或者提出其他不合理要求,則完全沒有法律依據,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返還相關費用。如果協商不成,可以收集證據,向法院起訴追討。

5.出租人以原租約到期為由擅自提高租金的,壹般不允許,但出租人與承租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承租人不積極找房或找到房後逾期不搬的,出租人可以提高租金標準;如果此時雙方沒有爭議,房管局按照加租精神進行仲裁或者法院進行裁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零三條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零四條租賃合同的內容壹般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付款期限和方式、維修等條款。

第七百零五條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簽租賃合同;但是,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租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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