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童工的定義是什麽?
根據我國《勞動法》的定義,童工是指與單位或個人發生勞動關系,從事有酬勞動或個體勞動的16周歲以下的青少年和兒童。青年工人是指年齡超過兒童但未滿18歲的任何工人。
《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第二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用人單位)不得招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以下統稱使用童工)。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為16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介紹就業。
16周歲以下未成年人禁止創業和從事個體經營活動。
二、對非法招募童工的處罰措施
關於禁止童工的規定
第六條用人單位使用童工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使用壹名童工每月5000元罰款的標準進行處罰。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規定的罰款幅度,或者按照每個童工每月5000元罰款的標準,從重處罰。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還應當責令用人單位限期將童工送回原居住地給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所需交通、住宿費用全部由用人單位承擔。用人單位依照前款規定被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將童工交付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每名童工處以每月654.38+0萬元的罰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或者由民政部門撤銷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用人單位為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由有關單位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或者紀律處分。
第七條單位或者個人介紹16周歲以下未成年人就業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每介紹壹人處以5000元罰款;職業介紹機構為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介紹職業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吊銷其職業介紹許可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五條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文學、藝術、體育和特種工藝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必須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保障其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