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訴訟當事人查閱民事案件材料的規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有權查閱本案有關材料,但查閱案件材料不得影響案件的審理;為了申請再審,可以查閱已經審理終結的案件的相關材料。查閱案件有關材料,應當出示身份證或者律師證等有效證件,並可以摘抄或者復制,但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材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復制已經審理終結的案件相關材料,可以要求檔案管理部門在復制材料上蓋章確認。人民法院應當為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閱卷提供便利條件,安排閱卷場所;必要時,書記員或者其他法庭工作人員應當在場。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依法查閱案件材料的權利的實現需要滿足壹定的限制。查閱案件相關材料,應當填寫案件相關材料審查表。可以查閱的案件材料僅限於案件的審判卷和執行卷,包括起訴書、答辯狀、審判筆錄和各種證據材料。復制案件材料應當經檔案管理人員同意。復制案件材料可以收取必要的費用。查閱的案件材料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應當保密。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查閱案件材料時,不得塗改、損毀或者摘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二條第壹款第(壹)項的規定,對修改、損毀、摘抄案卷的當事人處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四十九條當事人有權委托代理人,申請回避,收集和提供證據,進行辯論,請求調解,提起上訴,申請執行。
當事人可以查閱本案有關材料,復制本案有關材料和法律文書。查閱、復制本案有關材料的範圍和方式,由最高人民法院規定。
當事人必須依法行使訴訟權利,遵守訴訟秩序,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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