氏族組織與政權組織的分離,既是奴隸制氏族制度解體的主要標誌,也是封建家庭制度的壹大特征。與奴隸制社會不同,封建社會的政治組織是獨立的,不受氏族血緣關系的支配。
皇族雖然地位特殊,享受特殊待遇,受法律特別保護,但除非正式任命,否則不能再幹預政治機構,尤其不能控制大量地方政府。在封建官僚制度下,官員沒有世俗的財富,無論是征降還是開科舉,甚至是捐錢,血緣親屬的地位都不再是為官的條件。有的朝代還明確任命官員回避制度,防止利用親屬關系結黨營私;
除了皇位和爵位的繼承,壹般的文武官職都沒有父死子繼的原則。對親屬的庇護僅限於“權利”,不涉及“權力”。連接君臣的是“義”,而不是“親”。官民關系是純粹的行政關系,沒有宗法和宗法性質,所謂“父母”和“人民”它不考慮宗族居住的因素,即與某壹家族制度的居住範圍大致壹致,其負貴胄不壹定由族長填補,其成員也不壹定是家族中的全部人。
二是親屬共同居住的經濟實體小型化。
在奴隸氏族制度下,氏族財產由氏族控制,個體家庭只是依附於氏族的細胞組織。封建家庭制度不同。
壹方面,家族的形式依然存在,往往具有祭祖、墓田、義田等家族屬性,具有祭祖、調解、維護治安甚至部分教育的功能。而這些家族首領手中的所謂“公* * *”財產和“公益”事業極其有限,無法對百姓生活產生重大影響,往往會變“公”為私。
另壹方面,由同居親屬組成的個體家庭成為擁有包括土地在內的財產所有權的基本單位,是組織生產和生活的真正的經濟實體。
擴展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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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總結歷史經驗,將地方政權的建立與西周的統治有機地結合起來。在分封過程中,周朝制定了壹系列政策,使皇族能夠有效地控制所有的諸侯。
(2)分封制使統壹的社會制度在各諸侯國得以普遍實施。周王室以權利義務的規定,使周天子成為名副其實的諸侯之君,改變了夏商時期皇帝是諸侯之首的局面。
(3)分封制促進了諸侯國的快速發展,為其社會經濟發展提供了堅實的基礎和保障。
(4)分封制加速了民族融合的進程。受分封的邊遠諸侯國逐漸接受了中原先進的文化和生產技術,壹些大的諸侯國不斷用軍隊把自己的土地吞並給周邊的夷、戎、狄等少數民族,從而擴大了周朝的疆域,加強了對周邊地區的文化滲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