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院凍結被執行人賬戶後,被執行人在法定時間內不履行義務的,法院可以將凍結的資金劃撥給申請執行人;
2.凍結銀行存款和其他資金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3.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壹年;
4.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利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
5.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及其家屬生活必需的財產;
6.延長查封、扣押、凍結期限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辦理延期手續,延期期限不得超過原規定期限的壹半。
司法凍結程序:
1.提交申請:向法院提交司法凍結申請,並提供相關證據材料;
2.法院審查:法院對提交的申請和證據材料進行審查,確定是否符合凍結條件;
3.裁定:法院決定凍結後,將凍結令送達相關銀行或其他機構;
4.執行通知:銀行或其他機構收到凍結指令後,將限制被凍結賬戶的操作。
綜上所述,司法凍結被執行人賬戶後,被執行人不按時履行義務的,法院可以將資金劃撥給申請人,凍結期限明確規定:銀行存款等資金不超過六個月,動產不超過壹年,不動產等財產權利不超過兩年。同時,不得影響被執行人及其家庭成員的基本生活財產,並規定延長凍結期限時,應當在期滿前續期,續期期限不得超過原期限的壹半。
法律依據:
最高法院關於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二十九條
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和其他資金不得超過六個月,查封、扣押動產不得超過壹年,查封不動產不得超過二年,凍結其他財產權利不得超過二年。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被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查封、扣押、凍結手續,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期限的壹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242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及其他財產。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況查封、凍結、劃撥或者變更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查封、凍結、轉讓或者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的義務範圍。
人民法院決定查封、凍結、轉移或者變更財產價格時,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