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納稅人購進貨物因經營管理不善發生非正常損失、被盜、丟失、黴變、變質,或者因違法違規行為被依法沒收、銷毀、拆除的,應當將購進貨物及相關加工、修理修配勞務、運輸勞務抵扣的進項稅額轉出。
二是產品、產成品的非正常損失,因經營管理不善造成納稅人產品、產成品被盜、丟失、黴變、變質,或因違法違規造成的沒收、銷毀、拆除,納稅人耗用的外購貨物(不含固定資產),以及相關加工、修理修配勞務、運輸勞務等扣除的進項稅額應轉出。不能確定進項稅額的,應當按照當期實際成本計算轉出的進項稅額。
3.納稅人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改變用途,將納稅人已抵扣進項稅額的貨物(不含固定資產)、勞務和服務用於集體福利和個人消費的,應當將已抵扣的進項稅額從當期進項稅額中轉出;不能確定進項稅額的,應當按照當期實際成本計算轉出的進項稅額。
4.適用壹般計稅方法並兼營簡易應稅項目和免稅項目的納稅人,以及適用壹般計稅方法並兼營簡易應稅項目和免稅項目,但不能劃分不可抵扣的進項稅額的納稅人,應當按照以下公式計算不可抵扣的進項稅額:不可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期不能劃分的進項稅額總額×(當期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應稅項目銷售額+增值稅免稅項目銷售額)÷當期銷售總額。
5.進項稅額轉出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的,進項稅額轉出已抵扣的固定資產的,不能抵扣的進項稅額按照以下公式計算:不能抵扣的進項稅額=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或不動產凈值×適用稅率,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或不動產凈值是指納稅人根據財務會計制度進行折舊或攤銷後的余額。
6.納稅人取得不能抵扣進項稅額的不動產,且該不動產用於簡易計稅方法、免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應當取得16年5月以後開具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稅抵扣憑證,轉讓進項稅額。
增值稅進項稅轉出
所謂增值稅進項稅轉移,就是將稅法規定不能抵扣,但在購買時已經抵扣的進項稅全部轉移。量是壹進壹出,進出口相等。認定銷售額是指企業不發生某項業務,但根據稅法規定,應作為銷售額繳納相關稅款,需要計算繳納增值稅的銷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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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貨物和服務增值稅、消費稅政策的通知》第六條第(二)項。
進項稅的計算規定,享受增值稅免稅政策的出口貨物和服務的進項稅不得抵扣和退稅,應當轉入成本。除出口卷煙外,其他實行增值稅免稅政策的出口貨物和服務的計算,按照增值稅免稅政策的統壹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