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許可是指在法律壹般禁止的情況下,行政主體根據行政相對人的申請,通過頒發許可證等形式,授予或者確認行政相對人從事某種活動的法律資格或者合法權利的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許可法》有八項主要內容。
1.設立行政審批應當聽取各方意見
《行政許可法》規定,起草法律草案、法規草案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章草案時,擬設定行政許可的,起草單位應當以聽證會、論證會等形式聽取意見,並向制定機關說明設定該行政許可的必要性、可能產生的經濟和社會影響以及聽取和采納意見的情況。
2.以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將受到處罰。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該怎麽辦?《行政許可法》明確規定,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
3.法律對資格審查中的兩種營利性行為說“不”。
參加資格考試時,考生往往被迫參加強制性的考前培訓,購買指定教材,費用不菲。行政許可法對這兩種從資格考試中獲利的行為說“不”,規定任何部門不得為資格考試組織強制性考前培訓,不得指定教材或者其他助考資料。
有關專家認為,這壹規定將有效制止壹些部門和個人通過舉辦此類考前培訓、出版指定教材等方式謀取利益,有利於維護考生的合法權益。
4.法律嚴格禁止非法轉讓行政許可。
《行政許可法》明確規定,塗改、倒賣、出租、出借行政許可證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行政許可的,被許可人將受到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被許可人取得的行政許可壹般不得轉讓。只有為特定事項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才可以轉讓,但這種轉讓必須有法律法規的明確規定,比如通過轉讓許可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相關法律規定被許可人依據法定條件和程序可以轉讓。
5.變更或者撤銷行政許可的,應當對公民的合法權益給予補償。
只要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行政機關不得隨意變更或者撤銷,否則造成的損失,行政機關必須負責賠償。
6 .行政許可應遵循便民原則。
《行政許可法》明確規定,實施行政許可應當遵循便民原則,提高工作效率,提供優質服務。
7.行政審批不能“拖”
三年辦不了企業審批,蓋個章都是斷腿。目前,在實施行政審批的過程中,個別行政機關今天拖明天,後天拖明天,讓當事人感到很無奈。《行政許可法》從方便群眾辦事的角度對這壹問題作了明確規定:除能夠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以外,行政機關壹般應當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8 .行政審批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行政許可法》規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和對行政許可事項進行監督檢查,不得收取任何費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行政許可法》規定,行政機關提供行政許可申請書格式文本不得收費。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所需經費,應當列入行政機關預算,由本級財政予以保障,並按照批準的預算撥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