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溫特鮑姆是當時英國壹名郵政局長雇用的車夫。郵政局長之前與被告Wright簽訂了壹份合同,為投遞郵件提供合格和安全的運輸。萊特在約定的時間內把馬車交給了郵政局長。但馬車夫溫特鮑姆(Winterbaum)開車送郵件時,馬車的壹個輪子突然崩了,車壞了,導致他受傷。為此,溫特鮑姆向賴特提出索賠,被告賴特辯稱,原告不是提供汽車合同的壹方。最後,法院認可理由,判決被告勝訴。(註:見英國案例報告,第152卷,第402頁(1842),發表於《外國法學》,1986 & nbsp;2008年第6期。法院認為,被告確保馬車狀況良好的責任是對另壹簽字人郵政局長的合同責任,被告對車夫Winterbaum沒有責任。由此逐漸形成了壹種理論:在沒有合同關系的情況下,產品提供者不僅要承擔合同責任,還要對缺陷產品的受害人承擔侵權責任。
審理此案的法官阿爾賓格爵士(Sir Arbinger)在判決理由中特別強調:“如果要把責任擴大到沒有合同關系的人身上,那將會產生最荒謬、最可悲的後果,而且沒有限制後果的可能性。”(註:見[英]l & nbsp;Prousser,W. Vader,E. Svartz,侵權案例和材料,1988,第444頁。& nbspArbinger法官在Winterbaum訴Wright案中闡述的理論首次提出“無合同無責任”原則客觀上引起了產品責任的關註。此後,產品責任領域流行“無合同無責任”原則,基於合同承擔產品事故責任在英美法中被確認和奉行了近壹個世紀。
產品責任法中的“無合同無責任”原則具有不可否認的進步意義,是資本主義國家集中力量促進本國不成熟產業發展的有效工具。美國的壹家法院是這樣解釋的:“如果壹個建造房屋或橋梁或進行其他工作的承包商,或者壹個制造鍋爐或機器部件或汽船的制造商,承擔了壹項面向全社會的義務,即他的工作或他的機器或汽船不會有隱藏的缺陷,那麽他的責任程度就很難衡量。
是的,而且不會有謹慎的人從事基於這種條件的職業。將責任限制在直接相關的人身上是安全和明智的。(註:見W & nbsp。page & nbsp基頓& nbsp還有& nbsp其他,第10頁.21,產品& nbsp責任& nbsp還有& nbsp安全,2 & nbsped & nbsped,基金會& nbsp新聞,1989 .)“當然,& & nbsp這個原則本身有相當大的局限性。如果可以請求救濟的人(權利主體)的範圍過窄,就僅限於買方,即訂立合同的壹方。如果買方和用戶不是同壹人,則不受保護,這對除買方之外的其他受害者極不公平。又如,責任人(義務主體)的範圍過於狹窄:僅限於與買方有直接合同關系的產品的生產者和銷售者。否則,即使已經造成損害,當事人也不承擔責任,這顯然違背了法律的公平精神。而且免責條款容易被濫用。通常情況下,如何在不違反公序良俗的前提下簽訂合同,是由當事人自由約定的,這就給了生產者和銷售者壹個機會:他們可以憑借自己的優勢制定“格式合同”,規定有利條件和不合理的免責條款,從而逃避承擔產品損害賠償責任。可以看出,這壹原則容易導致訴訟中的不便和不公平,英國法院開始尋找新的理論來規避這壹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