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公開上市轉讓的法律風險。
壹,股權缺陷的法律風險
股權是股權轉讓中受讓方的核心目的。為了確保受讓方能夠最大限度地保障自身權益,需要對股權進行盡職調查,確認不存在權利瑕疵。
股權缺陷主要可以分為以下幾類:
股東沒有出資;
股東出資不足;
股東抽回出資;
股權設置相關擔保;
股權歸股東和第三方所有;
如果股權被采取司法強制措施,這些瑕疵會影響被轉讓股權的質量和價值,進而會影響受讓方是否繼續接受股權。
二、股權變更的法律風險
我國《公司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股東名冊記載的股東,可以依據股東名冊主張行使權利。”即股權轉讓協議的生效並不壹定導致受讓方成為股東,即受讓方在簽訂生效的股權轉讓協議後仍不能立即享有股東的權利,而是在股東變更後開始享有股東的權利。
壹般來說,中國公司要想在納斯達克上市,需要經過以下幾個步驟:提出申請,等待回復,獲得法律認可,招股書的Redherring階段,路演和定價,然後是IPO和上市階段。只要公司符合納斯達克上市的要求,能夠吸引國際投資者的關註,公司在納斯達克上市並不難。因為納斯達克是壹個成熟的市場,只要投資者預期上市公司能給他們帶來回報,他們就壹定會熱情追捧這家公司的股票。只要投資者踴躍認購,上市公司就能在納斯達克以高市盈率獲得資金。
上市是指已經發行或擁有外部股份的公司將自己變成公眾公司,其股票可以在公開市場交易,公開市場可以是紐交所、美國證券交易所、納斯達克等主板市場,也可以是OTCBB、Pink Sheets等低級櫃臺市場。上市是指公司滿足壹定的上市條件後,經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批準,在提供上市服務的機構上市,如紐交所、美國證券交易所和納斯達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