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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培訓暫行處罰辦法細則

校外培訓臨時懲戒措施細則如下:

列舉了擅自舉辦校外培訓機構的認定,規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未經批準開展校外培訓,同時有專門的培訓場所或者符合線下培訓的特定網站或者應用的線上培訓。

培訓從業人員有二人以上,並有相應的組織機構和分工,構成擅自舉辦校外培訓機構的,責令其停止舉辦,退還所收取的費用,並處舉辦者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培訓簡介:

校外培訓是利用業余時間對學生進行品德教育,普及科技、文藝、體育等知識的培訓。,培養實用技能和技巧,從而幫助他們發展自己的各種興趣、愛好、特長、智力和創造力。2023年9月,教育部頒布《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暫行辦法》。

發展歷史:

2021年7月24日,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進壹步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意見》。“雙減負”——有效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過重的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

202110為落實“雙減”政策,教育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稅務總局、市場監管總局、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印發《關於加強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監管工作的通知》,對加強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監管工作作出進壹步部署,嚴防“退費難”、“逃費”

2023年8月30日,陜西十五部門出臺《關於加強教育行政執法深化校外培訓綜合治理的實施方案》。2023年9月,教育部頒布《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暫行辦法》。《辦法》對校外培訓提出了行政處罰的總體要求。

《規定》適用於面向社會招收學齡前兒童和3周歲以上中小學生,非法開展校外培訓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要求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應當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引導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守法,抵制校外培訓違法行為,營造有利於學生成長成才的良好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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