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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的引產政策

壹、引產產假7個月的規定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八條(1)規定:

“女職工懷孕流產的,所在單位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給予壹定期限的產假。”具體時間可以根據各行業規定考慮,也可以由單位自行決定。勞動部《關於女職工生育待遇若幹問題的通知》(1988年9月4日)規定,女職工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的,根據醫務部門意見,給予產假15天至30天;懷孕4個月以上且發生流產的,給予42天產假。《上海市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第14條規定,妊娠三個月以內自然流產或者宮外孕的,給予產假三十天;自然流產三個月以上不滿七個月的,給予產假四十五天。

國家關於流動產假的規定

流產不滿12周(含)的產假為15天,流產12周至16周(含)的產假為30天,流產16周至28周(含)的產假為42天。懷孕28周以上終止妊娠的,享受正常產假90天,其中產前假15天。

二、產假期間待遇如何?

勞動部《關於女職工生育待遇若幹問題的通知》第壹條規定,女職工懷孕不滿四個月流產的,根據醫務部門的意見,給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產假;懷孕四個月以上的,應給予四十二天產假。產假期間,工資照常發放。

女職工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的,根據醫院證明給予產假15天至30天;懷孕4個月以上不滿7個月的,給予產假42天,懷孕7個月以上的,按正常產假對待。有過兩次以上自然流產且現在沒有孩子的女職工,應調離可能直接或間接導致流產的工作崗位。

三。相關法律依據

女職工勞動保護的特別規定

第壹條為了減少和解決女職工在工作中因生理特點造成的特殊困難,保護女職工健康,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經濟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等用人單位及其女職工。

第三條用人單位應當加強女職工的勞動保護,采取措施改善女職工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對女職工進行勞動安全衛生知識培訓。

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遵守禁止女職工從事的勞動範圍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書面告知女職工本單位中屬於禁止女職工從事的勞動範圍的崗位。

禁止女職工從事的勞動範圍列於本規定的附件。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調整女職工不得從事的勞動範圍。

第五條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資、辭退、解除其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條女職工懷孕期間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減輕其工作量或者安排其他適應的勞動。

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工作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並應當在工作時間內安排壹定的休息時間。

懷孕女職工在工作時間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工作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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