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 *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是行賄罪。
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以各種名義給予國家工作人員回扣、手續費的,以賄賂罪論處。
因敲詐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沒有獲取不正當利益的,不屬於賄賂。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條,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以賄賂手段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或者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代行賄行為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情節輕微,對偵破重大案件起關鍵作用,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賄賂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條,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壹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壹)受賄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不滿壹百萬元的;
(二)受賄數額在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並有下列情形之壹的:
1.向三人以上行賄;
2.利用非法收入進行賄賂的;
3.為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向負有食品、藥品、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嚴重危害民生,侵害公眾生命財產安全的;
4.向行政執法機關、司法機關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影響行政執法和司法公正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