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律師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律師有下列行為之壹,情節嚴重的,吊銷律師資格證書:
(壹)違反規定會見法官、檢察官、仲裁員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或者以其他方式影響依法辦案的;
(二)向法官、檢察官、仲裁員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行賄,介紹賄賂或者指使、誘導當事人行賄的;
(三)向司法行政部門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有其他欺詐行為的;
(四)故意提供虛假證據或者威脅、引誘他人提供虛假證據,妨礙對方當事人依法取得證據的;
(五)收受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與對方當事人或者第三人惡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權益的;
(六)擾亂法庭、仲裁庭秩序,幹擾訴訟、仲裁活動正常進行的;
(七)煽動或者指使當事人采取擾亂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決糾紛的;
(八)發表危害國家安全、惡意誹謗他人、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言論的;
(九)泄露國家秘密的。
律師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處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吊銷其律師執業證書。
此外,《律師法》第五十壹條規定,律師違反《律師法》規定,被給予警告、處罰後壹年內應當給予警告、處罰的,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給予停止執業三個月以上壹年以下的處罰;停止執業處罰期滿後兩年內再次發生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吊銷律師執業證書。
二、申請律師執業許可證應具備哪些條件?
《律師法》第五條規定,申請律師執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二)通過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
(三)在律師事務所實習滿壹年;
(4)品行良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第四十九條律師有下列行為之壹,被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吊銷律師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違反規定會見法官、檢察官、仲裁員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方式影響依法辦案的。
(二)向法官、檢察官、仲裁員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行賄,介紹賄賂或者指使、誘導當事人行賄的。
(三)向司法行政部門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有其他欺詐行為的。
(四)故意提供虛假證據或者威脅、引誘他人提供虛假證據,妨礙對方當事人依法取得證據的。
(五)收受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與對方當事人或者第三人惡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權益的;(六)擾亂法庭、仲裁庭秩序,幹擾訴訟、仲裁活動正常進行的。
(七)煽動或者指使當事人采取擾亂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決糾紛。
(八)發表危害國家安全、惡意誹謗他人、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言論。
(九)泄露國家秘密的。律師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處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吊銷其律師執業證書。
第五十壹條律師違反本法規定,受到警告、處罰後壹年內應當給予警告、處罰的,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給予停止執業三個月以上壹年以下的處罰。律師受處罰期滿後兩年內應當停止執業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吊銷其律師執業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