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以法人名義從事經營活動,給他人造成經濟損失的,由企業法人承擔民事責任。法人對第三人承擔責任後,可以向有過錯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員追償。
2.因違法行為受到的民事制裁、罰款和拘留。
企業法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追究法人責任外,可對法定代表人給予行政處分和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
第二十六條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時享有平等權利。根據合夥協議或者全體合夥人的決定,可以委托壹名或者數名合夥人代表合夥企業執行合夥事務。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為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的,應當由其指定的代表執行。
第四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合夥人當然退夥: (壹)作為合夥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2)個人喪失清償債務能力的;(三)作為合夥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宣告破產;(四)法律或者合夥協議規定合夥人必須具備相關資格而喪失資格的;(5)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由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合夥人被依法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其他合夥人壹致同意,可以轉為有限合夥人,普通合夥轉為有限合夥。其他合夥人不能壹致同意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退夥。支取的生效日期為支取原因實際發生的日期。
第八十條作為有限合夥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為有限合夥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的,其繼承人或者權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有限合夥企業的有限合夥人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