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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權的屬地原則

屬地管轄原則是指確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管轄權的原則。

適用屬地管轄權原則有三個主要標準:

1,被告所在地標準;

2、訴訟標的或財產所在地標準;

3、法律事實的標準。

適用於國內罪犯的原則——屬地管轄原則是:

1.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的罪,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以外,都適用;

2.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或者航空器上犯罪的;

屬地管轄原則: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除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都適用本法。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或者航空器上實施的犯罪,也適用本法。犯罪的行為之壹或者結果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視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

屬人管轄原則:本法適用於在中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中國人和中國公民,但本法規定的最高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作人員和軍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

民事訴訟法中的地域管轄原則如下:

1.民事訴訟壹般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如果營業地與住所地不壹致,壹般由經常居住地法院管轄。

2.對於特殊案件,如對服刑人員的訴訟,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轄。

3.合同糾紛由合同履行地或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

4.兩個以上法院對同壹案件有管轄權的,由最初受理案件的法院管轄。管轄不明確的,可以由上級法院指定。

5.專屬管轄適用於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和繼承糾紛提起的訴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七條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壹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壹審民事案件:

(壹)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地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19條高等法院的管轄權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壹審民事案件。

第二十條最高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壹審民事案件:

(壹)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二)應當由法院審理的案件。

第二十壹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其經常居住地不壹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壹訴訟的幾個被告的住所地和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管轄的,由各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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