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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保障生命健康權?

健康權作為壹項基本的個人權利,受到國際法和國內法的普遍保護。我國《民法》第98條規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生命權和健康權包括生命權、身體權和健康權。健康權是生命權和健康權的重要組成部分。侵害生命健康權的侵權行為通常分為三種情況:侵害生命權,即致人死亡;侵害身體權,即損害身體的完整性;對健康權的侵犯意味著對健康和疾病的損害。根據世界衛生組織對健康的定義,“侵犯健康”應包括侵犯身體健康和侵犯精神健康。導致受害人精神損害甚至更糟——導致其精神疾病——的侵權行為,應當是侵犯健康權的行為。

法律中的“權利”是指壹種由法律賦予的、由法律支持和保障的力量,即所謂的“法律效力”[1]。這種權力具有支配標的物和他人的能力,並結合了“特定利益”的要素。健康是人類生存的基本條件,良好的健康能給個體帶來謀生和體面生活所不可缺少的勞動能力和個人發展潛力。公民享有健康所帶來的上述利益是公民健康權的具體利益要素。因此,健康權是特定公民依法享有健康福利的法律效力。

健康權是公民享有其他壹切權利的基礎,是公民與生俱來的權利,也是最基本的利益。因此,健康權受到刑法、民法、行政法和其他法律規範的密切保護。以法律支持和保護公民的健康權,需要對相對人進行相當的約束,即相對人的任何行為和活動都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這種法律約束是相對人的義務,是健康權的“法律效力”。

隨著我國民主法制的進步和公民法律意識的提高,心理健康權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關註。近年來,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訴訟案件越來越多,成為壹段時期的社會熱點。由於我國《民法通則》沒有明確規定精神健康權,精神損害賠償首先成為民事司法中的難題。針對這種情況,2001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就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認定的若幹問題作出司法解釋[2]。是否可以認為這標誌著國家對公民心理健康權的確認?但是,侵權導致的精神損害問題是非常復雜的。這不僅是法律問題,也是醫學問題。侵權行為是否對被侵權人造成了實質性的精神損害,損害的程度,損害被侵權人身心健康的後果,精神損害如何賠償等。,都需要法律界和醫學界進壹步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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