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個問題,熱死是悲劇,法律支持熱死。什麽?支持,就是支持,支持熱死?仔細看了文章,原來是請求立法保護中暑死亡人員的權益。這表達是不是太差了?
第二個問題,文章的邏輯起點是現有的“辦法”和“通知”太低,容易被用人單位忽視,需要立法來解決。這是什麽邏輯?既然對熱死問題有行政法規,那就是執行的問題,問題的關鍵是沒有法律。文章的思路是:只有將這類問題上升到法律層面,才能解決問題。壹切都要通過立法來規範和解決,那麽我們有幾部法律呢?誰能記住這些數不清的定律?這種想法是錯誤的。
低層行政法規(最底層法規)能解決的,不要上升為法律,道德自律能解決的,不要理會。這就是現代自治社會的管理路徑。
我們國家的法律數不勝數,但是真正執行的卻很少,比如水法,環保法。有多少單位實施了?如果他們沒有呢?沒人在乎。因為任何執法和對執法的監督都是要成本的。即使真的立法了,但在具體的熱死問題上,用人單位只是不履行法律規定怎麽辦?要管,總得有人查辦,查辦的費用誰出?
現在廣告法頒布18年了,媒體每天都在違法。我從來沒有見過《廣告法》的執法單位工商行政管理局在這方面執法。
寫綜述的時候,首先論點要成立,標題不能包含語言表達上的低級錯誤。
《法制晚報》(2013,06版)報道“禁止法官為生活糜爛而入法”,提供的思路並非法治的表達。現在只要出了問題,媒體上馬上就會有文章說,中國還少法律為此制定法律嗎?既然有相關法律懲治生活糜爛,為什麽還要專門為法官制定壹部法律?這個想法是有問題的。
目前中國的主要問題是沒有執法。和執法成本。要抓壹對妓女和嫖客,十幾個人要待幾天,工資誰出?天空說執法,誰出錢?所以現在小廣告、掃黃幾十年都解決不了。不是沒有法律(或法規),而是執法需要錢。沒有錢,沒有人會做任何事情。
被采訪的當事人顯然不是真正的法律專家,否則也不會發表如此拙劣的見解。記者是守門人。他們不應該聽人說什麽就報道什麽,而應該有辨別能力。
法制晚報2065 438+2003年8月8日a15整版是《夢鴿首次曝光李某某細節》。那麽單方面刊登夢鴿為兒子辯護,報社有沒有收受他人賄賂?在這樣壹個封閉的案件中,報社顯然是在為其中壹方制造輿論,這是違背職業規範和法治報道的基本原則的。
按照常理,孟戈只是嫌疑人的母親。她怎麽可能知道案件的細節?她的所作所為,以及李律師對外界的公開評論,都是為了通過媒體對本案的審理施加不應有的輿論壓力。媒體本來可以批判性的報道,批判這樣做怎麽違法,當然不透露具體內容(也就是不做他們的義務宣傳員),現在卻被拿來當槍使。
我們的記者應該有壹定的法治意識,保持必要的警惕。各種社會利益(力量)都在被利用,但媒體怎麽會這麽容易被利用?
最近怎麽樣?學會了讀報,有了批判的眼光,見識也多了,還擔心寫不出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