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多少畝土地被非法出售?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刑事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二)》第八十條
以營利為目的,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1)非法轉讓、倒賣基本農田五畝以上的;
(二)非法轉讓或者倒賣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的;
(三)非法轉讓或者倒賣其他土地二十畝以上的;
(四)違法所得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五)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因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受到行政處罰,非法轉讓、倒賣土地的;
(六)其他情節嚴重的。
第二,非法挖公共土地怎麽處罰?
1,沒收違法所得。
2、責令限期拆除,恢復土地原貌。
3、沒收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並可處以罰款。
4、責令限期改正。
5.當事人拒不交出土地,臨時使用期限屆滿拒不交還土地,或者不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國有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交還土地,並處罰款。
6.違反本法規定,擅自出讓、轉讓使用權或者出租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用於非農業建設的,或者將集體所有的建設用地以出讓、出租的方式交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以罰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條國家建立土地空間規劃制度。土地開發、保護和建設活動應當堅持規劃先行。依法批準的土地空間規劃是各類開發、保護和建設活動的基本依據。已編制國土空間規劃的,不再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土地空間規劃編制前,依法批準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繼續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