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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人不認罪怎麽處理?

犯罪嫌疑人不認罪,犯罪證據不足的,偵查機關可以補充偵查,補充偵查後證據仍然不足的,作出不起訴決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正在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壹個月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補充偵查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人民檢察院對第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1.如果其他證據確實不充分,壹方面檢察院可以退回補充偵查,另壹方面法院可以作出“因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2.其他證據確實充分,犯罪嫌疑人拒不認罪的,從重量刑。如果有可能判緩刑,就判實刑。

4.如果被告不認罪,法院也會根據庭審和證據做出判決。

5.被告不認罪,說明他態度不好。證據足以證明犯罪事實的,加重判決,不適用簡易程序。

6.被告人不認罪,證據和庭審不能證明很多犯罪事實或疑點。法官會做出保守的判斷。

刑事拘留證據不足不認罪怎麽處理?

1.在證據不足且嫌疑人不認罪的情況下,刑事訴訟中最長拘留期限為14天。

2.流竄作案、多次作案、團夥作案的重大嫌疑人,最長拘留37日。

3.關鍵還是要看司法人員的辦案能力。過去確實有過證據充分不認罪但仍被判刑的情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壹條

公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人民檢察院承擔,自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自訴人承擔。

第五十二條

法官、檢察官、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以及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或者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明自己有罪。要保證所有與案件有關系或者知道案件的公民都有條件客觀、充分地提供證據,除特殊情況外,可以聘請他們協助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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