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到鐵路,人們馬上能想到轟鳴的火車和遍布全國的四通八達的鐵路網。說到法庭,任何壹個普通人都能輕易說出幾個。但是,說到鐵路運輸法院,大家的表情往往是壹致的驚訝。很多人都會不約而同地問:“有鐵路法院嗎?”的確,鐵路運輸法院不同於其他地方各級人民法院。鐵路運輸法院是國家在鐵路運輸部門設立的審判機關,是我國人民法院系統專門法院的組成部分。說它是“專門法院”,主要是指它的機構設置和管轄範圍不同於其他人民法院。鐵路運輸法院的設置不同於按行政區劃設置的地方各級人民法院。鐵路運輸法院的設立與鐵路運輸企業的設立是壹壹對應的。以北京鐵路運輸企業北京鐵路局為例,北京鐵路局管轄範圍內有兩級專門法院:即北京鐵路運輸中級法院設在北京鐵路局所在地;北京鐵路局管轄的原鐵路分局(現鐵路辦事處)所在地北京、天津、石家莊三個鐵路基層運輸法院。其次,鐵路運輸法院有自己特殊的受案範圍。第壹,鐵路運輸法院作為專門法院,不受理行政訴訟案件,即“民告官”案件。其次,其受理的刑事案件多為鐵路系統機關、廠、站、段、所、隊等單位的刑事案件;發生在運行或停留的旅客列車和貨物列車上的刑事案件;盜竊、破壞鐵路設備和鐵路沿線重要設施的案件。第三,鐵路運輸法院不受理婚姻、家庭、繼承等純民事糾紛案件。最高人民法院規定了鐵路運輸法院管轄的十二類民商事案件,明確了鐵路運輸法院與地方人民法院的分工。這幾類案件是:鐵路貨物運輸合同糾紛案件;鐵路旅客和行李、包裹運輸合同糾紛案件;鐵路處理的多式聯運合同糾紛;國際鐵路聯運合同糾紛;鐵路貨物運輸保險合同糾紛案;代理托運、包裝、保管、取送等鐵路運輸延伸服務合同糾紛;國家鐵路與地方鐵路、專用鐵路和專用線在建設、管理和運輸中的合同糾紛;鐵路裝卸作業、線路維護外包勞動合同糾紛案件;鐵路系統內部的經濟糾紛;違反鐵路安全保護法律法規,對鐵路造成損害的侵權糾紛案件;因鐵路行車、調車作業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當事人向鐵路運輸法院提起的侵權糾紛案件;上級人民法院指定鐵路運輸法院受理的其他經濟糾紛案件。隨後,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基於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授權,劃定了北京鐵路運輸法院受理民商事糾紛的範圍。也就是說,除了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規定外,北京鐵路法院還應當受理以鐵路部門及其所屬企事業單位為壹方當事人的各類合同糾紛案件;債權債務糾紛案件;侵權損害賠償糾紛;房地產糾紛案件;鐵路企業破產案例。此外,還可以受理壹方當事人原是鐵路部門,現仍從事鐵路運輸服務、鐵路工程建設、鐵路設備制造、鐵路通信的企事業單位的上述五類民商事糾紛。但北京鐵路兩級法院不能受理技術合同糾紛以外的知識產權糾紛案件。鐵路運輸法院作為與鐵路運輸密切相關的國家專門法院,其審判工作完全獨立於所有鐵路運輸企業。當事人不服鐵路基層法院壹審判決的,可以向鐵路運輸中級法院提起上訴;如不服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壹審判決,可向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各省高級人民法院負責監督和指導轄區內兩級鐵路運輸法院的審判工作,有權糾正各級鐵路運輸法院審判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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