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七條。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壹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在偵查過程中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應當同時予以釋放。對不起訴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處分或者沒收違法所得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檢察意見,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有關主管機關應當將處理結果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八條不起訴決定應當公開宣布,不起訴決定書應當送達被不起訴人及其所在單位。被追訴人在押的,應當立即釋放。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九條對公安機關移送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公安機關。公安機關認為不起訴決定有錯誤時,可以請求復議。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提交上壹級人民檢察院復核。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八十條* * *對於有被害人的案件作出不起訴決定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害人。被害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決定後七日以內向上壹級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公訴。人民檢察院應當將復查決定告知被害人。人民檢察院維持不起訴決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受害人也可以不上訴,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人民檢察院應當將有關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八十壹條被不起訴人不服人民檢察院依照本法第壹百七十七條第二款作出的決定的,可以在收到決定後七日以內,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偵查決定,通知不起訴人,並抄送公安機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八十二條* * *犯罪嫌疑人自願、如實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實,有重大立功表現或者案件涉及國家重大利益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公安機關可以撤銷案件,人民檢察院可以對涉嫌的壹項或者數項犯罪決定不起訴、不起訴。
依照前款規定不起訴或者駁回起訴的,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處理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及其孳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