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無照經營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
2.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於非法經營罪、重大責任事故罪、危險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3、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並處2萬元以下罰款。無證經營規模較大、社會危害嚴重的,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4.無證經營危害人體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威脅公眾安全、破壞環境資源的,沒收專門用於無證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產品(商品)等財物,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5、對無照經營行為的處罰,法律、法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6.從事無照經營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對無照經營處罰沒有明確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000元罰款;
7、明知是無照經營而為經營者提供經營場所,或者提供運輸、保管、倉儲等條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
個體戶繳納罰款的具體規定如下:
1.罰款數額:個體戶違法行為的罰款數額視具體情況而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罰款數額壹般為違法所得的1-5倍,最高不超過罰款數額的10倍;
2.繳納期限:個體戶被罰款後,應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罰款,壹般為15個工作日。個體戶不能在規定期限內繳納罰款的,可以向稅務機關申請延期繳納或者分期繳納罰款;
3.繳納方式:個體戶壹般以現金、轉賬等方式繳納罰款,具體繳納方式可咨詢稅務機關;
4.稅務機關通知:個體戶被罰款後,稅務機關會出具《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或《稅收違法行為處罰通知書》等通知,告知個體戶違法行為、罰款數額、繳納期限等具體情況,個體戶應按照通知要求繳納罰款。
綜上所述,個體戶被罰款後,應及時繳納罰款,否則其經營活動可能受到影響或被強制執行。同時,個體戶在經營過程中應遵守稅收法律法規和管理規定,避免因違法行為造成的罰款和損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第十壹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查處涉嫌無照經營行為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壹)責令停止相關業務活動;
(二)調查涉嫌無照經營的有關單位和個人;
(三)進入涉嫌從事無照經營的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四)查閱、復制與涉嫌無照經營有關的合同、票據、賬簿及其他相關資料。涉嫌無照經營的場所可以予以查封;對涉嫌用於無照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產品(商品)等物品,可以予以查封、扣押。對涉嫌無照經營的行為進行查處,並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采取措施。
從事無照經營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對無照經營處罰沒有明確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000元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