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考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司法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和《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設立的法律職業證書考試。
二、考試內容包括現行法律規定、法律職業道德等內容。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考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司法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和《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設立的法律職業證書考試。
三、考試內容包括現行法律規定、法律職業道德等內容。應試人員對考試成績有異議的,可在考試成績公布之日起15日內向報名地司法行政機關提出成績核查書面申請。港澳考區考生對考試成績有異議的,可向原報名機構提出分數核查書面申請。居住在臺灣省地區的考生如對考試成績有異議,可在臺北提出書面成績轉移申請。
四、根據司法部《國家司法考試工作規則》,分數核查的範圍包括試卷四和參加試卷壹、試卷二、試卷三但無考試成績的試卷。考試成績已經核實並書面通知本人的,不再查分。司法部及其考試機構不直接受理個人核查申請。逾期未報考的,司法行政機關不再受理。通過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客觀考試和主觀考試,經審查符合資格授予條件的,由司法部授予法律職業資格,頒發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具體事宜由司法部法律職業資格管理司另行通知並向社會公布。《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規定,國家司法考試合格分數線由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確定。司法部國家司法考試辦公室公布考試成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