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法律法規明確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以其認繳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
公司股東可能承擔無限責任或賠償責任的六種情形如下:
1,公司註冊資本不到位,出資不足(虛假出資),虛報註冊資本。實際到位的註冊資本達不到《公司法》對註冊資本的最低要求,不能依法產生公司法人資格(公司法人資格被否定),股東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實際到位的註冊資本達到《公司法》對公司註冊資本的最低要求的,由股東承擔差額部分;
2.股東抽逃公司資產,導致公司履行能力不足的,在抽逃公司資產的範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3.公司主要股東只有壹人,其余股東僅為名義股東或虛構股東的,公司主要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名義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賠償責任;
4.稱為有限責任公司的獨資企業是自然人,企業所有者對公司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有限責任公司因股權轉讓產生壹個股東,且6個月內既未吸收新股東又未辦理企業性質變更登記的,該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5.因下列情況難以區分公司與股東或者公司與其他公司,控股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1)沒有區分公司利益和股東收益,導致雙方財務賬目嚴重混亂;
(2)公司與股東的資金混合,連續使用同壹賬戶;
(3)公司與股東之間的業務持續混亂,具體交易行為、交易方式、交易價格受同壹控股股東支配或操縱。
6.如果股東的資產與公司的資產相混合,股東的業務與公司的業務相混合(關聯交易),公司的人格將被股東吸收而不再獨立,股東對公司債務的清償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綜上所述,公司資本必須壹次性發行,但可以在法定期限內分期繳納,這就使得公司股東實繳出資額有時與認繳出資額不壹致。如有不壹致之處,公司股東對公司的責任應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而不應以其實繳的出資額為限。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擁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