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程款有哪些法律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十八條:
建設工程造價由發包單位和承包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合同中約定。采用公開招標方式授予合同的,其費用的約定應當符合《招標投標法》的規定。承包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撥付工程款。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八百零七條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要求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約定折價或者請求人民法院依法拍賣該工程,但根據建設工程性質不宜折價或者拍賣的除外。建設工程折價或者拍賣價款應當優先補償。
二、項目的具體支付方式有哪些?
1,月結。即實行旬末或月中預付款,月底根據工程師確認的當月完成的有效工程量進行結算,完工後辦理竣工結算。
2.分段結算。即雙方約定根據單項工程或單位工程的形象進度,將結算分為不同階段。比如壹般的工業與民用建築,可以分為基礎、結構、裝修、設備安裝幾個階段。各階段工程完工後,進行結算。高層建築也可以以每完成壹層作為壹個沈降段。公路工程也可分為兩個沈降段,如基層和面層。
3、竣工後的壹次結算。對於施工項目少、工期短的項目(如12月內),可實行施工過程中分次預付款,竣工後壹次性結算的方式。
4.雙方約定的其他結算方式。發包人和承包人可以根據具體工程的建設規模、工期和合同價格,選擇工程進度款的支付方式和相應的結算時間。
三、如何索要工程款
1.考慮合同雙方達成補充協議,確定工程款支付期限。
當合同對工程款支付期限約定不明確時,應首先尊重雙方就此問題達成的補充協議。當事人就工程款支付期限達成補充協議的,補充協議也構成合同的組成部分,承包人可以要求發包人按照補充協議約定的期限支付工程款。
2、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結合對合同其他條款的解釋確定工程款支付期限。
應根據其他條款補充付款條件條款的內容,並盡可能尊重合同的本意,結合相關條款使合同內容逐步具體明確。施工合同中的施工進度、工期等條款與工程付款期限關系最為密切。除專用條款約定的內容外,還應結合通用條款約定的內容。
根據通用條款第25條和第26條,工程款支付的期限可以順利確定:在工程施工過程中,如果承包人已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向發包人提交了竣工報告。發包人在確認計量結果後14天內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進度款)。
以上是關於工程款支付的法律規定介紹。對於建築工程的施工,我們需要了解相關的流程。雙方應根據自身情況履行協議,確保建設質量和工程款的及時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