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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家文化生態保護區管理辦法》,每隔幾年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區域整體保護,維護和培育文化生態,傳承和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增強文化自信,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國家文化生態保護區,是指以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為核心,全面保護歷史文化積澱豐厚、生存狀態良好、具有重要價值和鮮明特色的文化形態,經文化和旅遊部同意設立的特定區域。

第三條國家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應當以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充分尊重人民主體地位,貫徹新發展理念,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推動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創造性轉化和創新性發展。

第四條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應當堅持保護優先、整體保護、見人、見物、見生活的理念,既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又保護孕育和發展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人文和自然環境,實現“遺產豐富、氛圍濃厚、特色鮮明、造福人民”的目標。

第二章申報和設立

第五條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以相關行政區域為依托建立,區域範圍以縣、市或幾個縣為單位。

第六條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的申報和設立遵循少而精的原則,公開、公平、公正,經過申報、審核、論證和批準等程序。

第七條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申報國家文化生態保護區:

(壹)傳統文化和歷史豐富,具有鮮明的地域或民族特色,文化生態保持良好;

(二)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豐富,是當地生產生活的重要組成部分;

(3)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有序,傳承實踐富有活力和濃厚氛圍,當地人參與廣泛,認同感強;

(四)與非物質文化遺產密切相關的實物和場所保存和利用良好,周邊自然生態環境能夠為非物質文化遺產提供良性發展空間;

(五)地方人民政府高度重視文化生態保護,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集中、自然生態環境基本良好、傳統文化生態保持較為完整的城鎮、村莊、街區等重點區域以及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所依賴的重要場所進行了名錄,並制定和實施了保護措施和辦法;

(六)有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管理機構和工作人員;

(七)在本省(區、市)實施文化生態區域整體保護兩年以上,成效明顯。

第八條申報地區人民政府應當向省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報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的申請;省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審核論證,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向文化和旅遊部申報設立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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