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司法判決本身要清晰無異議,這樣才能從技術到規則做出全面的解釋。
在司法裁判中,法官在解釋壹部法律時,既要對法律條文的字面含義和立法精神有自己的理解,又要受到已有規則和實例的影響,還要在復雜的案件面前闡述自己對法律的理解,這就為很多案件註入了自己的成果。美國學者德沃金有壹句意味深長的話:法官和律師有時爭論的不是法律是什麽,實際上是法律應該是什麽。他們的分歧是關於忠誠和道德,而不是法律問題。其次,法官不能用自動販賣機來判案,而應該把法律條文講清楚,因為法律作為以語言為載體的行為準則,不可避免地有其局限性,主要表現為無目的性、GAI、模糊性和滯後性。
二、權威的司法判決,必須具備“三性”,即:合法性、正當性和可接受性。
1,“合法性”要求法官嚴格依法作出判決,不能突破法律底線;
2.“合法性”要求法官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追求正義和理性作為價值;
3.“可接受性”要求法官作出的判決能夠得到訴訟參與人乃至社會公眾的認可。為了實現公平正義,讓公眾感受到公平正義得到了實現,裁判的這“三性”缺壹不可。
三、在新媒體時代,為了讓人民群眾在每壹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我們必須做到以下幾點:
1.合法性要求:應受到媒體的譴責守住法律底線,突破法律底線枉法;
2.合法性要求:通過媒體信息掌握社會情況,準確行使自由裁量權。
3.可接受性要求:通過媒體發布信息,增強公眾的公平正義意識。
總之,新媒體時代的到來,對法官實現裁判的“三性”,實現公平正義,既是挑戰,也是機遇。法官要以開放自信的姿態回應媒體,在堅持依法審判、不違背職業道德的前提下,積極吸收信息、積極發布信息,在“收與放”之間實現公平正義,讓公眾感受到這種公平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