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對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和病故軍人發放定期撫恤金:
1,父母及配偶無勞動能力,無生活費用來源,或收入水平低於當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
2.子女未滿18周歲或已滿18周歲但因上學或殘疾無生活費來源的;
3、兄弟姐妹未滿18周歲或已滿18周歲,但上學無生活費來源且生前由軍人贍養的。三戶優撫補助:傷殘撫恤金標準、三戶定期撫恤金標準、三紅生活補助標準在現行基礎上提高10%,農村退役士兵生活補助標準在現行基礎上每人每年提高1.200元,烈士遺屬生活補助標準由現行每人每月390元提高到440元。上述資金將由中央政府承擔。帶病回鄉退伍軍人生活補助標準由每人每月500元提高到550元,參戰退役軍人生活補助標準由每人每月550元提高到600元。農村老義務兵每服壹年義務兵役,每月補助5元,達到每月35元。以上申辦資金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按比例承擔。上調後,壹級殘疾軍人因戰、因工、因病撫恤金標準分別為每人每年80140元、77610元和75060元,分別比2017年提高7290元、7060元和6820元。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定期撫恤金標準分別提高到每人每年25440元、21.850元、20550元。農村紅軍老戰士、農村西路軍紅軍老戰士、失散紅軍人員生活補助標準分別提高到每人每年55570元、55570元、25070元。
法律依據:
軍人撫恤優待條例
第八條軍人因下列情形之壹死亡的,應當批準為烈士:
(壹)在對敵作戰中死亡,或者在醫療終結前因對敵作戰負傷死亡的;
(二)執行任務時被敵人或者罪犯擊斃,或者被俘後未被敵人擊斃或者被折磨致死的;
(三)搶救和保護國家財產、人民生命財產或者參與處置突發事件的;
(四)因軍事演習、戰備導航飛行、空降和導彈發射訓練、試飛任務、參加武器裝備科研試驗等原因死亡的;
(五)死亡的其他情形特別突出,可視為後人楷模的。現役軍人在執行對敵作戰、邊防海防任務或者搶險救災任務中失蹤,經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視同烈士。經批準的烈士,因戰犧牲的,由團以上單位政治機關批準;非因戰死亡的,由軍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批準;屬於本文第壹段
(五)規定的情形,由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批準。
第九條軍人因下列情形之壹死亡的,應當認定為因公犧牲:
(壹)在執行任務或者上下班途中,因事故死亡的;
(二)因戰被鑒定為傷殘,因舊傷復發而死亡的;
(三)因職業病死亡的;
(四)執行任務或者工作時因病猝死,或者因醫療事故死亡的;
(五)其他因公死亡的。現役軍人在對敵作戰、執行邊海防任務或者搶險救災以外的其他任務中失蹤,經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視同因公犧牲。因公犧牲的現役軍人,由團以上單位的政治機關確認;屬於本文第壹段
(五)第項規定的情形,由軍以上單位政治機關確認。第十條現役軍人除第九條第壹款外。
(三)、第壹
(4)因第(4)項規定以外的其他疾病死亡的,確認為死亡。現役軍人在非執行職務期間死亡或者失蹤,經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死亡處理。軍人死亡,由團以上單位的政治機關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