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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關於無固定期限合同的規定

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需要符合以下條件:存在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簽訂第二份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並再次續訂的情形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自用工之日起壹年內未簽訂勞動合同的,視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其他人。

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協商訂立;有《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情形之壹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故意自用工之日起滿壹年未訂立勞動合同的,視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解除和變更

在履行過程中,當事人壹方因故希望或者已經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只要對方同意,雙方達成協議,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當法律規定可以解除的條件出現時,或者合同中當事人約定可以解除的條件出現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可以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約定的條件解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有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情形之壹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可見,無固定期限合同並不是沒有終止時間的“鐵飯碗”。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都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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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壹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壹)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二)用人單位首次實行勞動合同制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距法定退休年齡不滿十年的;(三)連續訂立兩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第壹項、第二項和第四十條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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