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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領取生育津貼的條件和標準

江蘇生育津貼的條件是:

1,參保人累計繳納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12個月以上;

2、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或實施計劃生育手術。

江蘇省生育津貼標準是:

1.生育的享受98天生育津貼,難產的享受15天生育津貼;多胞胎情況下,每多生1個嬰兒,生育津貼增加15天;晚育的,增加30天生育津貼;

2、懷孕不滿2個月流產的,享受20天的生育津貼;懷孕2個月以上不滿3個月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貼;流產或引產3個月以上不滿7個月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貼;懷孕7個月後引產的,享受98天生育津貼;

3、實施輸卵管結紮手術的,享受21天的生育津貼;輸精管結紮術的,享受7天生育津貼;

4、實施輸卵管復通手術的,享受21天的生育津貼;實施輸精管結紮術的,享受14天的生育津貼;

5、放置或取出宮內節育器的,享受2天生育津貼;

6、符合國家和省享受護理假的有關規定,享受10天的生育津貼。

領取生育津貼所需材料

1,參保職工的社保卡復印件。

2.出生證、準生證、獨生子女證復印件。

3、產婦住院發票復印件、出院小結(加蓋醫院印章)

4、單位證明(包括員工姓名、年齡、身份證號、產假日期)

5.應提供報銷材料的原件以供核實。

綜上所述,女性想要領取生育津貼,需要滿足壹定的條件,參保人繳納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12個月以上,才能享受生育津貼。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六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津貼:

(壹)女職工享受產假;

(二)享受計劃生育手術假;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貼按照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壹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支付。

江蘇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

第十八條

職工在產假或休假期間按以下標準享受生育津貼:

(壹)生育的,享受98天的生育津貼,其中難產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貼;多胞胎情況下,每多生1個嬰兒,生育津貼增加15天;晚育的,增加30天生育津貼;

(二)妊娠不滿2個月流產的,享受20天的生育津貼;懷孕2個月以上不滿3個月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貼;流產或引產3個月以上不滿7個月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貼;懷孕7個月後引產的,享受98天的生育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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