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遷入落戶的條件如下:
1,夫妻投靠條件:
(1)申請人45歲,結婚10年;
(2)申請人年齡在46周歲以上55周歲以下,結婚滿5年;年滿55周歲的申請人,結婚應滿2年;
(3)隨行子女為18周歲以下未成年子女,且符合我市相關計劃生育政策;獨生子女年齡不能超過25周歲,未婚無業(獨生子女指原夫妻婚後生育的子女);
(4)避難的人不是農業戶口。
2、兒童投靠條件:
(1)被收容人是18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符合本市計劃生育政策;
(2)父母為北京戶籍,有住房。
註:父母無房,且為單位集體戶口的,需出具單位同意入戶的證明。
3.老年人避難的條件:
(1)無業老人,男性必須60周歲以上,女性必須55周歲以上(夫妻雙方必須同時申請);退休老人,夫妻雙方都到了退休年齡,並辦理了退休手續。幹部60歲,婦女55歲,工人55歲,婦女50歲;
(2)申請人在外省市無子女;
(3)在北京有合法固定住所。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條公民遷出戶口登記機關管轄範圍的,應當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註銷戶口。公民從農村遷入城市,必須持城市勞動部門的就業證明、學校的入學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準予遷入證明,向常住戶口登記機關申請遷出。公民移居邊境地區,必須經居住地的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準。
第十三條公民流動時,應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戶口遷入登記,城市應當在三日內,農村應當在十日內交驗戶口遷入證明。
沒有遷移證件的公民,應當持下列證件向遷入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
(壹)復員、轉業軍人,由縣、市兵役機關或團級以上兵役機關出具證明文件;
(二)華僑和歸國留學生,應當出示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或者入境證件;
(三)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釋放的人員,憑釋放機關出具的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