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空難賠償不是遺產分配的方法:1。分配主體是死亡賠償金的賠償持有人。因為死亡賠償金的性質是財產損害賠償,其內容是對死者家庭整體預期收入的補償。因此,賠償權利人首先是指與死者* *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範圍內的近親屬,即第壹順序繼承人,即配偶、父母、子女。只有在第壹順序繼承人完全不存在的情況下,才可以由第二順序繼承人,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2.死亡賠償金的分割不同於遺產的分配。死亡賠償金原則上應由同壹家庭成員獲得。當事人不要求分割的,人民法院不會主動分割。當事人請求分割且賠償協議未明確賠償項目的,應當視為對權利人物質損失和精神損害的混合賠償。分割賠償金前,應扣除實際支付的喪葬費,並優先考慮被撫養人的利益。其余部分的分配應根據與死者的關系、與死者生活的親疏程度、生活來源等進行適當劃分,而不是平均分配。當然,如果繼承人明確表示放棄或者轉讓,應當尊重其意思表示。3.債權人能否要求死亡賠償。因為死亡賠償金不同於遺產,具有人身特殊性,即屬於被害人的近親屬,死者的債權人無權主張,不能要求分割死亡賠償金來清償債務。同樣,賠償義務人也不能以死者生前欠其債務為由,扣除部分或全部賠償金。4.死亡賠償金可以按照死者的遺囑分配嗎?遺囑是自然人依照法律規定處分自己的財產,安排相關事務,並在其死亡後產生法律後果的單方民事法律行為,所以遺囑實際上是對遺產的處分。死亡賠償金不是死者的遺產,所以不能以遺囑的形式進行處置,只能按照賠償原則在繼承人之間進行適當分割。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
第壹百二十四條因發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過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人身傷亡的,承運人應當承擔責任。但是,旅客的人身傷亡完全是由於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承運人不承擔責任。
第壹百二十五條因民用航空器上或者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過程中發生的事故造成旅客攜帶物品的滅失或者損壞,承運人應當承擔責任。承運人應當對因航空運輸過程中的事件造成的旅客托運行李的滅失或者損壞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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