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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單位是什麽?誰在乎什麽?

仲裁機構通常是民間組織,其受理案件的管轄權來源於雙方的約定。沒有協議,他們無權受理案件。仲裁通常是壹種專業性的民事活動,屬於私人行為,即私人裁判行為,而不是國家裁判行為。它被列為與和解、調解和訴訟壹道解決民事(商事)糾紛的方式。但仲裁依法受國家監督,國家可以通過法院幹預仲裁協議的效力、仲裁程序的制定和仲裁裁決的執行,在當事人非自願執行的情況下,根據審判地法律規定的範圍。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但是,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壹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當事人只能選擇仲裁和法院訴訟中的壹種,仲裁協議具有排除法院管轄權的功能。

仲裁這個詞相信大家都很熟悉,包括勞動仲裁、行政仲裁等。,並且有專門的機構來處理這些事務,但這些機構是獨特的,不是國家設立的。

仲裁機構是依法成立的從事仲裁活動的民間組織。與行政機關和其他任何部門沒有隸屬關系,各仲裁機構之間也沒有隸屬關系。

根據我國仲裁法的規定,仲裁機構的名稱統壹為仲裁委員會,包括各專門委員會。如中國國際貿易仲裁委員會和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其設立地點應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也可根據需要在其他設區的市設立,但不按行政區劃分級設立。

法律仲裁的特點如下:

(1)自願

仲裁是建立在雙方自願的基礎上的,即當事人之間的糾紛是否應該提交仲裁,向誰提交仲裁,由雙方在當事人自願的基礎上協商確定。

(2)專業精神

根據中國仲裁法的規定,各仲裁機構都有由專家組成的仲裁員名冊,供當事人選擇。

(3)靈活性

與訴訟相比,仲裁程序更加靈活機動。

(4)保密性

仲裁應秘密進行。仲裁法律和規則也規定了仲裁員和仲裁秘書的保密義務。

(5)速度

仲裁實行壹裁制,仲裁裁決壹經仲裁庭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二條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利糾紛,可以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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